1. 1按照本规范书和被拖动装置制造商的专用要求设计,并且由被拖动装置制造商作为一个整体供货。电动执行装置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与它所驱动装置的运行条件和维护要求一致。
电动执行装置的额定功率应大于电动执行装置所驱动装置正常运行最大轴功率的115%,其值至少应大于最大的制动功率。10kV高压电动执行装置和低压电动执行装置根据其他项目使用情况,选用国内知名大中型电机生产企业优质、可靠的产品。
1.2电动执行装置为感应型,鼠笼式,绕组材料为铜,异步电机,适合于全电压起动,同步电动执行装置是不能接受的。当频率为额定,且电源电压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10%时,电动执行装置应能输出额定功率;当电压为额定,且电源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5%时,电动执行装置应能输出额定功率。当电压和频率同时变化,两者变化分别不超过±10%和±5%时,电动执行装置应能输出额定功率。
1.3电动执行装置应为直接起动式,应保证在80%额定电压下平稳启动,10kV电动执行装置能在65%额定电压下自启动,380V电动执行装置能在55%额定电压下自启动。当电动执行装置电源由正常电源向备用电源切换的过程中,对应备用电源,电动执行装置残压可能为50%Un,相角差为180°,电动执行装置应能承受此转矩和电压应力。电动执行装置的破坏扭矩不小于满载扭矩的220%。
1.4在额定电压下,对于200千瓦以下电动执行装置的最大起动电流倍数应小于6,对于200千瓦及以上电动执行装置,其起动电流倍数应小于5.5。电动执行装置能在冷态下连续起动不少于2次,每次的起动循环周期不小于5分钟,热态起动不少于2次,如果起动时间不超过2~3秒,电动执行装置应能多次起动。
1.5在设计环境温度下,电动执行装置应能承受所有热应力和机械应力,并要求端电压保持在额定值的100%±10%时,电动执行装置能达到满意的运转性能。在规定的极端启动电压以及使用条件下,电动执行装置的允许“堵转”的时间应大于加速时间。电动执行装置的结构应能耐受标准规定的正反转的超速值,而不造成装置损坏。
1.6电动执行装置应优先选用全封闭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55)。电动执行装置应具有F级绝缘,B级温升考核。电机绕组应经真空浸渍处理和环氧树脂密封。所有电动执行装置的使用寿命在现场的明确的工作制下不小于30年。电动执行装置的连接线与绕组的绝缘应具有相同的绝缘等级。电动执行装置的绝缘还应能承受周围环境影响,包括传导体或磨屑,如具有硫的飞灰、烟气、雨水等,并且制造商应考虑防爆要求。屋外电动执行装置的暴露部件均需涂上一层适用于屋外装置的防腐层。铁芯冲片和其他内部部件也需涂一层保护层以防止腐蚀。
1.7 制造商应配套内部接线与外部电缆接合的全封闭接线盒(防护等级至少为IP55)。在接线盒内应标明电动执行装置的相序。旋转方向标记在铭牌上,箭头直接指向旋转方向。
动力接线盒尺寸、开孔尺寸以及端子板尺寸应考虑到电缆因降压和敷设温升效应需比按电动执行装置额定电流选择的截面要大,需考虑将有关尺寸至少放大一档。
1.8每台电动执行装置在电动执行装置机座上应有接地装置。额定容量大于75千瓦的电动执行装置应设有两个接地装置。若采用螺栓连接,在金属垫片或是电动执行装置的底座上,应有足够数量的螺栓保证连接牢固,直径不小于f12mm。卧式电动执行装置应在相反的两侧接地;立式电动执行装置,一个接地装置设在电缆接线盒下面,另一个接地装置设在第一个接地装置转180°的另一侧。
1.9制造商应提出预防振动的措施,以便维持电动执行装置在容许的振动范围以内,振动的幅度不超过NEMA标准。电动执行装置和支承将被设计符合抗震的需求。
1.10 考虑到运行人员容许承受的噪声极限,业主将审查电动执行装置的噪声水平。制造商配套的装置在离外壳1.5米高,1米远处的最大噪声水平不得超过80dB。如果预计装置的最大音级超过规定的容许极限,制造商应采取措施实现噪声控制的目的,噪声水平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1.11 对高压电机,卧式套筒轴承,推力轴承和垂直旋转装置中的推拉轴承需配备轴承金属热电阻温度计(PT100,三线制),并将信号接至FGD-DCS系统。
1.12每个电动执行装置应有排水措施以避免水在电机内积聚。对于装有防滴式外壳的电动执行装置,应采用弹性耐磨涂层对定子绕组的端部线匝和通风槽片进行处理。
1.13所有电动执行装置冷却方式应为全封闭自循环空冷式,当通风要求设立隔栅时,此隔栅应符合标准和耐腐蚀,为了检查清扫电动执行装置绕组和气隙,隔栅应能拆卸。如果要求配套灰尘过滤器,应满足实用的标准和预防腐蚀。
1.14防爆电动执行装置的防爆级别和类别,应符合所列标准的规定。
1.15轴承和轴承盖
电动执行装置和轴承的结构应密封,能排除尘垢和水份的侵入,并防止润滑剂到达电动执行装置绕组。电机滚动轴承均应配在线加油排油装置,通常应与下列要求保持一致:
1.15.1在可以满足规定的用途、操作条件和外壳等项要求时,卧式电动执行装置可装有套筒式轴承。立式电动执行装置应装备带护罩的推力式轴承。
1.15.2除了压力润滑油以外,套筒式轴承应为油环式套筒轴承。装有套筒式轴承的电动执行装置应具有容易拆卸的轴承、轴承箱、端罩或底座,以便检查和更换轴承时不必拆卸电动执行装置或拆下电动执行装置的联轴器。制造轴承的巴氏合金应符合相关标准。油环应为单片固定结构。应配套用于检查油环的装置。
1.15.3套筒式轴承应有接近气隙的简便方法,以便在不拆下轴承盖的情况下利用气隙测量仪检测轴承的磨损。气隙的尺寸应适当,以弥补因轴承磨损和转子与定子的有些膨胀两者综合因素所导致的转子位移,从而使转子与定子两者互不接触。
1.15.4配套的所有油位观察仪均应带有标志,以显示电动执行装置在停用状态和运行状态的正确油位。如果两种状态下的油位之差是明显的。应配套检查正常轴承滑油流动的方法。
1.15.5当采用压力油润滑的卧式电动执行装置时,电动执行装置轴承应为套筒式,压力油来自供起动和紧急操作用的、具有油环装置的被驱动装置的润滑系统。当压力油系统不工作时,油环装置应足以满足电动执行装置起动和至少1个半小时的连续运行要求。电机制造厂应配套润滑油流动指示计来指示每个电动执行装置轴承流出的油流方向。
1.15.6具有轴架式轴承的电动执行装置应配有两个与基座绝缘的轴承轴架,并应在驱动端(联轴器端)的轴架上配套一个可拆卸的接地搭接片。
1.3.3.3.15.7所有具有滚动轴承的电动执行装置的两侧轴承均必须配备润滑油脂加油嘴,这样不必拆卸电机便可将油脂通过轴承箱注入轴承。电动执行装置在装运时,应正确地将轴承箱包装或加注制造厂商允许的润滑油,并应在电动执行装置上配备排泄装置和写有在将电动执行装置投入运转之前需要完成的调整的固定说明标牌。
1.15.8具有耐磨轴承的电动执行装置应在固定于电动执行装置壳的铭牌上明确标示。耐磨轴承应达到150000小时的最低额定使用寿命。制造商应配套阐述确定轴承额定使用寿命所依据的资料以及这类实际使用条件下的电动执行装置性能记录。
1.15.9制造商应在装置使用说明书中配套一份完整的推荐使用并完全适用的润滑油清单,包括其商标牌号和油品名称,并在电动执行装置装置铭牌(可以使用单独的装置铭牌)上标明。